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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吏殉节议
     
 

  中国传统史书,对“殉节”这种所谓纯忠的行为,总是毫无例外地加以大书特书的。然而自三代至明,殉节的官吏总是极少数,如极重“春秋笔法”的欧阳修编《新五代史》,遍传五代十国(实则不止十国)人物,不下数百人,而《死节传》只收王彦章、裴约、刘仁瞻3人,加上《死事传》中张源德、夏鲁奇等11人,不过14人而已,当时是无一月不战的乱世,失城破军,在在有之,而殉节者不过寥寥几人(裴约只是低级军官,足见能表彰的,欧阳氏已经竭力表彰了),足见千古艰难惟一死,城破殉节,在历代都是难得的事情。
  而清代却不然,从清初的孔有德、黄梧等辈,到清代中叶的沈齐义、陈枚、佛住等,再到晚清的陈连升、关天培、裕谦、海龄、曹燮培、江忠源、瑞昌、裕禄等等,简直举不胜举,《清史稿》中所载被陷城池,其守城文武主官除战死者外,自杀殉节者是绝大多数,被俘和逃生的反倒是极少数。这不能不说是中外历史上的一桩奇事。
  是清代吏治优良,官员重乎廉耻到了不计生死的地步吗?
  清代吏治的确并非像过去某些人认为的那样败坏不堪,其运转和效能,在封建社会中应该是较为正常和良性的,但这并不足以解释为何有如此多的官吏殉节,从这长长的名单上看,既有孔有德、裕谦、蒋文庆、祥厚这样的王公贵族、封疆大吏,也有沈齐义、温绍原、袁祖德这样的州县小官;既有文臣,也有武将;既有官声素清的江忠源、王有龄和名望卓著的关天培、裕谦,也有声名不佳的裕禄、经济问题尚未查清的陈枚、素以酷吏著称的海龄这样的人物,且清代吏治,渐趋败坏,文官聚敛搜刮,武臣吃空额自肥等,都是时人并不讳言的公开的弊端,那么,何以这些素质不同、背景不同、贤愚不同的大小文武官员们,在大难临头时一反常态地纷纷自杀殉职呢?
  是制度。
  清制,守将失城寨者斩,这样的军纪在先秦本已形成,如秦律中的什一连坐之律等,但一来有纳粟赎死等款,二来随着军功授爵制的衰落,此项军纪虽历代都屡被提起,却往往成为非常时刻整肃军纪,振奋士气的措施,而越来越不作为常典,失城往往和野战失败一样,被依据战场表现和对战局影响的大小,给予轻重不等的处罚,处于死刑的是极少数。
  而清代则不然,不但武将失防要处斩,上至总督、巡抚、下至州县主官,失防都有被处死的危险。因为清代的总督巡抚虽是文臣,却都兼任军职(总督例兼兵部尚书衔,巡抚例兼兵部侍郎衔),统有标兵(督标、抚标),对防地的军事负有全责;而知府以下文员,虽无兵责,却有守土之任,城破一样也要受到军律的惩处。
  非但如此,正如乾隆帝给舒赫德的上谕(下旨处斩阵前失机的兖州镇总兵惟一)中所指出的,战死或者殉节的将吏,其家属子孙会受到朝廷的从优抚恤,其本人也将获得很高的身后殊荣;而一旦其失防逃跑,不但要明正典刑,不免于一死,而且家属子孙都要受到牵连,夺恤斥革,乃至千夫所指。不但如此,由于理学的浓厚影响,上至朝廷,下至市井,社会舆论无不推崇节义而鄙薄弃逃,种种因素决定了,清代的城守主官在敌人破城时,生不如死,只有一死。
  这项军制对于主官要求十分严格,如督抚之于省城、镇将之于汛地、州县官之于属城、八旗都统之于驻防城,因此我们在历史记载中往往看到,在这些情况下,上述官员多数都战死、或自杀于阵地、或朝服坐于公堂大骂等死,很少因战败逃生或被俘求生,像鸦片战争中厦门之战的金门镇总兵江继芸,兵败重伤,仍爬出工事投海;太平天国时安徽巡抚蒋文庆服毒不死,本已逃脱,仍挣扎投池自尽,而失地被俘的责任将吏则几乎都被处死,如副将李金旸被李秀成俘获,并未投降,获释后被就地正法;狼山镇总兵王鹏飞弃守防地,被斩;商丘知县宋锡庆在太平军到来时借故逃去,清廷下令缉捕,并严令俟捕得即于执获所在就地正法,这项制度有时被执行到几乎不近人情的地步,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山东临清清水教王伦起事,先陷寿张,后陷阳谷、堂邑,寿张游击赶福在寿张逾垣走,至阳谷招聚部属家人拒战,力尽顽强战死,事后却被言官弹劾为自弃汛地(他的汛地为寿张),几乎被撤销抚恤,家属也险受牵连,幸后来上司官奏明,事发当日寿张并无一卒,无法迎战,赶福赴阳谷系因为部下皆被派往阳谷,这才得到应有的抚恤。
  至于非汛地的武将和两司之类辅佐性质的文臣,本无必死之令。如鸦片战争的第一次舟山之战,定海镇总兵张朝发重伤退回镇海,却没有被议处,即因定海镇为水师,按规定不负守城责任;咸丰十年(1860年)太平军陷苏州,巡抚徐有壬自杀,但布政使薛焕等退往上海,浙江提督张玉良退回浙江,却并未受到严惩,也因为两司并非守土责任之官,而浙江提督无死守江苏城池的义务。不过后来清方进一步加强了本已很严厉的军律,对于本无守土之责而不能“死节”的官吏也处以重典,如被俘不降而释回的浙江布政使林福祥、本无守杭州责任的已革总兵饶廷选,都被奏明处斩。这本是“非常法外之典,却无疑使殉节之风更加甚嚣尘上。
  严厉的军律军纪使得有清一代殉节的文武如汗牛充栋,究竟应该如何评价这一政策呢?
  从积极的一面来看,从严治军,使得清代地方文武官员体系在大难到来之时不至于崩溃涣散,军纪和道德舆论相结合的强大压力迫使个人素质参差不齐的地方文武出于或公或私、或高尚或浅薄、或情愿或被迫的目的和动机,以必死的决心顽抗到最后,无疑对于巩固清朝的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由此也可以看出,制度对于规范人的行为能起到巨大作用,在清廷的严刑峻法下,本来不可能以死尽职的某些官员也在客观上做到了坚守岗位到最后,可见,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作好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是完全合理的,更不意味着笔者赞赏殉节的行为。
  但这一政策的消极面也不可忽视。
  首先,清代驻防八旗以集中驻地为特色,而绿营兵则以很小的编制(少则数人,多则数十人,最多不过200人)分散于汛地,各防地的兵力都很单薄,清廷的上述军制迫使许多小城镇的文武在明明无力守御的情况下迫于重典,不敢主动收缩兵力寻找有利战机,也不敢冒着自己防地被占的风险援救友邻,而只能各自为战,株守防地,如前面的赶福,明明无一兵可调,外出调兵再战至死,仍受非议,而太平军初起时的广西武宣县令刘作肃,县城无防,守备无人,竟只备一绳,准备敌来上吊,这简直是等死了。
  其次,这样的军纪在实施中往往造成赏罚不公的现象,如鸦片战争中浙江提督余步云以失守宁波汛地被处死,本无可厚非,但责任远较余步云重大的两江总督牛鉴,却因督署驻地江宁未陷,而从轻议处,很快起复并官至按查使衔。这样的处置显然失之公允。
  这种失地者死的严律在政权稳固时对各级官吏能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而当朝野对中央政府信心不足时则效力大减,清代文武逃亡投降者,多在清初及清末,盖清初人心尚有念及明室者,故有姜瓖、李成栋、金声桓、王得仁等的倒戈,而清末民军蜂起,清廷摇摇欲坠,各级官吏有识者自不屑为其陪葬,复不惧其威刑,以其威刑不足以施于人也。甚至在吴三桂、洪秀全反清全盛时,也有少数官吏认为“天坼地裂”,改朝换代在即,出现了如投降吴三桂的云南提督张国桂、贵州巡抚曹申吉,和投降太平军的庐州知府胡元炜、仁和知县袁忠清等没有“死节”的文武官吏。
  如此大比例大范围的“殉节”,是在历史特殊阶段的特殊现象,分析这一现象,可以对更加翔实地辨析清代政治军事方面的某些问题,提供必要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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