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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首功之国——论战国时期秦赏军功制

青士

     
 

  秦用商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天下谓之[上首功之国]。(1)

  曾经看过一篇报道,说是,在国外尚存着一支世界上非常古老的族群——猎头族。当然,拿他们和中国战国时期的秦兵并论,确实没什么可比性,但是,却有一个相同点,即——与敌方战斗后,割取下对方的头颅以计数。猎头的族人们将这种行为视为胆实和勇力的象征,并用药水浸泡头颅悬于家中醒目处,以搏得族内、外未婚女同志的青睐。与猎头族所不同的是,爵位才是秦国兵士在战场上拼死斩敌首的真正目的。

  公元前361年,孝公力图改变秦国各方面落后;受中原诸侯轻视的现状,对外发布了一道求贤令,商鞅入秦,通过裙带关系能数次与孝公亲谈,并受到了重视。孝公三年,力排众议,进行了他的第一次变法。其中,彻底否定了一贯的爵位授受方式,继以军功来代替,而衡量军功的标准就是兵士在作战中斩获敌首的数量。且重新定义了新的20等爵制,替换了古时原有的五等封爵制。

  商鞅也承认“凡战者,民之所恶也。”(2)这是人的通性,秦人也并非生性就嗜血好战。如何使得民众对战争由原本的厌恶心理转而“好”,去遵循君上的意识,不惜生命,拼死作战?——赏罚而已。罚,其实就是用刑法来强迫,利用连坐手段迫使秦兵力战。在第一次变法中,商鞅将秦中百姓重新编制,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一户有罪,九家检举,否则十家连坐。军中也是如此,“行间之治,连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无所处,罢无所生。”(2)甚至于在军士与其家人间也实行连坐,如果战士在军中失法离令,不仅自己难逃处罚,其家人与之同罪。正如商鞅所说,真的达到了一种“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的境地。在此重刑之下,军士不得不披甲上阵,从令如流,即便战死都也不敢逃跑。如果仅靠单方面的刑罚,也只能达到一种消极作战的态度,要令其转化为主动,非厚赏,是做不到的,也就是以军功授爵位。爵位所对应的利益绝对实在,不空洞,既有经济利益,也包括政治方面的。“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3)[庶子乃家臣,大夫有“主人”的意思]。“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4)爵位等级的,所领受的利益也相异。“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4)“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提高其社会地
位和荣耀。“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3)给予特权。厚赏重刑,双管齐下,刺激民众,以达到“民之见战,如饿狼之见肉。”(2)的战时效果。而秦兵确实也是以骁勇善战称著于当世的。
 
  但要真正达到那样的战时效果,似乎尚有不足,或者说,整套制度还缺点什么,以致不够完整。就此,商鞅采取了何种措施服务于军功授爵制度呢?一个“动作”——取消贵族世禄制。“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4)换句话说,也就是堵死了除“军功”以外的所有封爵途径。从此,秦中无论是哪种身份的人,要想封爵,一律拿军功来说话,还真有点“自古华山一条道”的意思(笑)。

  那,唯有军功才能封爵的政策一旦实行下去,与之而来的几方面影响:

一、促进农战总策略

  农战思想一直是商鞅俩次变法中的核心思想,其中,多数政令都是本着服务于这个总思想而颁布实施的,是其认为的治国之要、强国之道。如果爵位能够从多方面轻意取得,则“民不贵上爵”,也就不会以死争位了,违背阻碍了其农战总策略的实行。因此,也只有将“赏出一”才能使“民乐战,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对农战,起到促进作用。

二、抑制儒生、说客、商贾、小手工业者等流动人口的发展

  商鞅认为,那些务学《诗》、《书》的儒生和好言巧辨的说客,凭借着自身的一套“异端邪说”迎合诸侯,而能轻意的取得官位;商贾和小手工业者无需务农就能温饱甚至富裕,民众则不愿专心务农而另择职业。且,这些人员躲避农战,常“流窜”于各诸侯国之间,其言行势必会使民众的思想“复杂”化,不利于农战。此时,秦是地多人少。

三、降低了贵族在政治及军事上的地位

  商鞅取消了贵族世禄制,废除了原有的五等封爵制,继而以20等爵级代替。爵位不再是平民可欲而不可求的东西了,对所有身份的人畅开大门,拆掉了腐旧的不合时宜的“门坎儿”,原先只有贵族才能享有的特权,而今只需有一定的军功,就能得到,无形中,降低了贵族在政治社会中的地位。“然富贵之门,要存战而已矣,彼能战者践富贵之门。”(5)学者们很早以前就指出了区分春秋、战国两个时期军战中的最大不同处之一,就是作战主体人员的改变,即农民代替贵族成为战士。战争的日渐频繁,规模的不断扩大,且需要大量的战士来充实军队。而此时养尊处优的贵族们无论是从其一贯陈旧的作战方式、态度来看,还是从数量而言,他们已经没有能力在此乱世之际再独立胜任军事这竿重担。春秋时期,农民和工、商等其他职业人员一样,都是不直接参与军战的,最多也只是充当夫力的角色而已。历史的“需要”,农民们上了战场,并从而代替了贵族,成为了国家军战的主力。除了学者们提出的上述几个原因之外,俺个人认为商鞅颁布这条政令的原因还有一点,那就是他自身的那种偏执的专制强权思想。首先,农民在统一编制,军事训练之后,其战斗力并不比当时的贵族们低,还可能更高。其次,相较日益骄奢的贵族而言,朴实的农民思想单纯”,更易于战时的控制和指挥。——“愚兵”论。

  制度从订立、颁布到是否能够顺利实施以达到甚至超过预期目标的前提有赖于当时整个政治环境的好坏,而国家政治的好坏则取决于法治的执行情况“任法而国治也。”(6)及执行力度“赏厚而信,刑重而必。”(7)严格去遵守“不失疏远,不违亲近”(7)。他的看法就应该是,法治是制度的基底,整套赏军功制度只有建立在高度的法制社会(国家)中,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果,获得
最大的收益。
 
  而斩获敌首数又是衡量军功的唯一标准。由于在军中所任官级的不同,计算敌首数以封爵的尺度也是相异的。
  对于一般战士的标准:“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3)
  对于这个标准,一直有两种(主要)不同的说法。
  文大意是:能斩获敌首一个,赏爵位一级。
1、这种说法主张,敌首指的是拥有爵位的敌人的首级。不包括无爵首级。(爵首)依严万里校本
2、另一种说法主张,敌首指的是甲士的首级,就是一般的战士,没有爵位的限制条件。(王时润曰:“爵”当依崇文本作“甲”)
  俺个人比教推崇后一种说法,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只需斩获敌方首级一个,赐爵一级,理由请后见*处。

  对于屯长、百将的标准:
  “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3)
  屯长、百将分别是统领百人的军吏,他们的军功指标相对一般战士而言就有利的多了。平均只需其属下兵士每三人斩一颗敌首,他们就能受爵一级。

  对于大将的标准:
  “将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3)
  根据上面百将一战需斩敌首三十三,才算盈论,大将则应当一战得13200颗敌方首级才算盈论(具体如何推得依据,请参看《商君书·境内》)可是,到了高级军官(大将、御、参)处,这军功指标似乎对于低级军官(屯长、百将)又有所降低。
  攻城围邑,只需平均每五名战士斩敌首一颗,就算盈论,赐爵三级。(还不是一爵一赐了)
  野战中,只需平均每二十名战士斩敌首一颗,就算盈论,赐爵三级。
  不难看出,在军中官级越高,军功指标越低,封爵越快。

  以战中斩获敌首数来衡量军功,根据军功授受爵禄的好处确实一时间非常显著,秦兵士气高涨,勇于公战,胜多败少,疆土扩展迅速,善战位列诸侯之首。

  有利必有弊:
1、“商君之法: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8)不同爵级还能担任乡应俸禄的官位,只要有“蹈白刃,被矢石”的勇气,拼着小命,上阵有幸斩得个把人头,就能仕官,就能为政。(十分可怕 -_-)
2、“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由于每场战役过后,斩获的敌首数目都必须校对,上报,“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
3、因此,能有比较详尽的数目见于史书。从孝公直至始皇初为秦王时,“秦地已并巴、蜀、汉中,越宛有郢,置南郡矣;北收上郡以东,有河东、太原、上党郡;东至荥阳,灭二周,置三川郡。”虽疆土拓展,但杀戮过重,有明文记载的,敌首已斩过百万。其中的“水份”又有多少呢?“老弱妇人”俺想,应该不该算在“甲士”之列罢。秦兵连这等弱势群体都不放过,斩杀殆尽的最大可能性就是以他们的头颅来冒充甲士的首级,换取爵位,“计功赏至万数。”那么,如此的滥杀无辜,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什么?被世人称为“虎狼之师”,厌恶仇视心理可见一斑。

*“老弱妇人”首先,就不在甲士之列,更算不得爵者,如果说,必须斩爵者的头颅才能受爵的话,“老弱妇人皆死”就没法说通了。因此,个人比较赞同此处“爵”乃“甲”字。

注:
(1)《秦会要·兵》
(2)《商君书·画策》
(3)《商君书·境内》
(4)《史记·商君列传》
(5)《商君书·赏刑》
(6)《商君书·慎法》
(7)《商君书·修权》
(8)《韩非子·定法》
(9)《史记·始皇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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